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分类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对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激励措施。利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炉渣等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建材产品,应当依法列入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优先推广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