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对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激励措施。

利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炉渣等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建材产品,应当依法列入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优先推广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