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分类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垃圾处理费用。垃圾处理具体收费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原则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