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分类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二)已建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三)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四)公共场地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已建居住区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公开征求居住区居民意见。首次设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