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

(三)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四)公共场地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已建居住区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公开征求居住区居民意见。首次设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