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醒目标识,进行日常保洁和维护。使用公共厕所,应当维护清洁卫生、爱护设施设备。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沿街商店、宾馆酒店、银行等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设置相应指示标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