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醒目标识,进行日常保洁和维护。使用公共厕所,应当维护清洁卫生、爱护设施设备。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沿街商店、宾馆酒店、银行等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设置相应指示标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