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流溢以及废弃物向外散落,减少恶臭等刺激性气体散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