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流溢以及废弃物向外散落,减少恶臭等刺激性气体散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