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喷淋雾化降尘设施、车辆冲洗设施以及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