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树木、草坪、花卉,以及打捞河道漂浮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转运、处置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