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渗滤液、飞灰等处理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资金,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鼓励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静脉产业园等,集中布局各类废弃物处理设施,推进协同处理,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环境影响。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船舶生活垃圾的船舶、港口码头和城市衔接处理机制,将港口码头接收的已分类船舶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环境卫生处理系统,给予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