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环境卫生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强制性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规划主管部门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并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