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利用建(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并符合景观照明相关专项规划,不得影响公众正常生活,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