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未经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范、便民等原则,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繁华路段、人口密集区域等重点地区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免费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