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到期及时拆除。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播放广告的,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不得造成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