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规定的要求、期限设置,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损毁、污染、内容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设置户外招牌设施以及路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