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造型、风格、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染、破旧、损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