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城市更新,推进既有架空管线入地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架空管线。架空管线设置应当整齐规范,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交通、居住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安全。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鼓励建设搭载照明、通信、交通指示标识、治安监控等设施的多功能智能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