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井盖(含沟盖、雨箅,下同)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