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路面平整,路牙和无障碍设施整洁、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以及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在道路、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供热、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道路、桥梁以及无障碍设施等附属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