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根据需要选用色调、款式相近的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