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以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
前款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