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市容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城市容貌有关标准,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优化公共空间品质,保持城市整洁、有序、安全、美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