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卫责任第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市容环卫责任人报告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并对报告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