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卫责任第九条有效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