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等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