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和紧急医学救援演练,及时评价演练效果,提高本市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