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关单位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设置临时专用通道,保障“120”急救车辆通行;

(二)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急救医疗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和公布急救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调整机制,并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及时据实支付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通信企业应当保障“120”专线网络畅通,及时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提供服务合同规定的信息、资料和技术服务;

(四)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的安全稳定供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