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控制建设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村民在控制建设范围内建设住宅,每户使用土地面积(含附属设施)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八米。

以南岳大庙为中心,东至祝圣寺山体及祝圣路、南至衡山路、西至祝融路、北至金沙路合围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物的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米。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