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禁止建设范围内不得新建或者改(扩)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禁止建设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内,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无关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原有合法建(构)筑物,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由南岳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