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有效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设立界碑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南岳区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结合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要求,注重资源整合和城乡统筹发展,防止破坏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