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指导南岳区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制,加强对南岳区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具体保障措施,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南岳区综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