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