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