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国家工作人员在南岳区综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