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南岳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