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配置污水、废液沉淀处理设施或者直接排放污水、废液的,由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