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配置污水、废液沉淀处理设施或者直接排放污水、废液的,由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