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葬坟的区域建坟、修墓、立碑的,由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殡葬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