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葬坟的区域建坟、修墓、立碑的,由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殡葬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