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葬坟的区域建坟、修墓、立碑的,由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殡葬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