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泊车位、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私划泊车位的,由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