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尚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