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尚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