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