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景观单元、宗教活动场所、城市绿化带等公共区域攀折、刻划、损毁树木或者损坏绿地、采摘花朵和果实。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