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经批准设立的机动车清洗和维修场所应当配置污水、废液沉淀处理设施,不得直接将污水、废液向市政污水管网和路面排放。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