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城区主干道两侧和居民小区内不得从事喷漆、切割、电焊、粉尘原料制品加工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噪音的经营活动。餐饮、住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置。商品经营者销售的燃香类产品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国家标准和湖南省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