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除因防治病虫鼠害和冻害、进行实弹演习和爆破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外,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南岳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景观单元保护等级合理设置吸烟处,吸烟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