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修建住宅、食宿场馆、养殖场所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构)筑物。原有的住宅、食宿场馆、养殖场所等建(构)筑物应当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在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或者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三)禁止在保护区内炸鱼、毒鱼、电鱼、钓鱼、网鱼、网箱养殖、游泳;

(四)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