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有效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修建住宅、食宿场馆、养殖场所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构)筑物。原有的住宅、食宿场馆、养殖场所等建(构)筑物应当拆除或者关闭;(二)禁止在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或者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三)禁止在保护区内炸鱼、毒鱼、电鱼、钓鱼、网鱼、网箱养殖、游泳;(四)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