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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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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南岳区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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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