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兴隆水库、大禾田水库等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溪流严格保护,按照划定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设立界碑和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南岳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区内的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溪流进行清理。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