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和城区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导盲犬和警犬除外)。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名称、种类由南岳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饲养犬只以及其它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公共环境卫生,景点、宗教活动场所、车站、公交车、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