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风景名胜区、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坟、修墓、立碑。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和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之外划定公墓区,并对殡葬活动予以规范。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